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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7-10-31 08:53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09
 
一、目的:加强并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内容:
   1、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选址时,本单位项目负责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经过论证可行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4、建设项目设立前,项目负责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安全管理部门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后,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做好审查或实地核查工作,对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在通过安全审查后,如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对变更内容申请安全审查,变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7、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应选择由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8、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监督审查,确认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9、经对安全设施设计确认后,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受理、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1、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协同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3、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14、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项目负责部门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1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负责部门应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17、经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后,即可组织建设项目的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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