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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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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31 08:40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浏览量: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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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需、按时发放,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使用、保养及管理。 三、内容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根据劳动条件制定,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条件不同的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标准办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手续,由所在车间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参加抢险事故、火灾等严重损坏防护用品而不能使用的由所在部门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情况后审批补发。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禁止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租借、赠与或随意改变其用途、结构。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预防事故发生,对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各级领导和班组长有权令其穿戴好以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罚。 防护用品属厂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职工在调离本厂时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而未到期的防护用品交原所在部门;使用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工作服等有厂标志的防护用品均交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新建、扩建的新工种,其所在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所需的防护用品。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停发防护用品;对离、退休职工不再发放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无故损坏者,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的用品。 各部门对失效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处理。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劳保卡进行统一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供应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职工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意见进行调查、整改。 各部门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保养的专业培训。 员工必须了解防护用品适用性和防护功能,正确选用和使用呼吸道防护(毒)用品。 员工每次进入危害环境前,应正确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并检查完好后方可进人,进入危害环境后应始终坚持佩戴直至离开危害环境。 不得使用失效的呼吸道防护(毒)用品,对失效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员工严格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防护用品改为他用,严禁使用失效、报废的防护用品。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如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生产车间应配备少量公用的防护用品,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对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所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维修岗位及其它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其工作性质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员工从本岗位调离或长期休假(3个月)后,自调离或休假之日起不再发放原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新调入岗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并与原岗位进行防护用品交接; 工程项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必须设专人管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同生产车间交接清楚并双方签字确认。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程序: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到货后经验收合格后通知各领用部门领用。 按月发放公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领料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时,应携带各类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夏季防暑工作根据工作条件做具体安排,发放合理的防暑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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