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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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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31 08:47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浏览量: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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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加强厂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三、内容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3.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4.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5.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5.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①在防爆场所所使用的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②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③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④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 “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⑤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⑥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⑦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许可证管理 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6.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7.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7.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7.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7.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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