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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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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31 08:48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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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火作业管理。 三、内容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5.1特级用火作业 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固定用火区域除外); 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5.1.4在运行的储气罐区防火堤内检修作业; 5.1.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5.2一级用火作业 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5.2.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5.2.4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据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区域); 5.2.5撤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5.2.6危险化学品库。 5.3二级用火作业 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5.3.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5.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5.4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应在此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使用。 6.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6.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6.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6.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特级动火证及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4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一天,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要重新分析,合格后才可执行。 6.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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